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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青国土资[2004]39号

印发《青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运态巡查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所(分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青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青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抄报: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青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皖国土资[2001]826号文、327号文规定和《池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面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基础上,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要进一步规范动态巡查职责,明确动态巡查主体,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第三条: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相关职能科室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区域内动态巡查任务,全体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应服从统一调配,参加执法巡查活动;各乡、镇国土所(或中心所)(以下简称基层国土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划定区域内)日常巡查任务。
   第四条: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域划分:
   1、一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100米范围内;
   (3)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
   (4)重点采矿区、国有大矿的周边区域;
   (5)地质地貌、旅游景观、重大工程保护区。
   2、二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
   (2)部分县道、乡村道两侧100米范围内;
   (3)各类工业开发区;
   (4)小集镇的周边地域。
   3、三级巡查区域:
   (1)一级巡查区域、二级巡查区域以外的土地,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2)一级巡查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第五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人员在动态巡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的职责:
   1、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2、检查巡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施情况;
   3、检查发查范围内建设用地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农用地变更情况;
   4、及时发现和制止巡查范围内用地活动中违法批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矿业活动中无证探矿、采矿,以采代探、边采边探、越界越层开采、持证异地开采,未按设计要求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和擅自堆放废石、废渣,破坏地质环境,产生地质灾害等违法行为;非法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以及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其它行为的。
   5、完成上级和本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国土所要结合乡、村、组执法监察网络信息人员,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或划定区域内)执法动态巡查任务,重点巡查二、三级巡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开展对全县的一级巡查区的巡查任务,并负责对基层国土所所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各基层国土所所长是本行政区域(或划定区域)内动态巡查工作开展的第一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是全县动态巡查工作开展的第一责任人,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到以防为主、先行介入,把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巡查人员应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第八条:巡查周期要适应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各基层国土所应半个月巡查一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每月巡查一次。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级巡查区的巡查工作应随时进行。
   第九条: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县局。
   第十条:对基层国土所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法情况和效果的考核,结合对各基层国土所的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阳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