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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由原土地管理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而成,是县政府管理全县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局机关现有7个内设科室:办公室、执法监察科、耕保科、土地利用科、地籍测绘管理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勘察科。局机关在职职工总数18名,局领导班子成员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局党组书记1名、纪检组长1名。局下属二级机构4个,分别是地产管理开发中心(土地收储中心)、执法监察大队(黄金局、矿产资源收储中心)、勘察测绘队(上述三个机构均属全民事业性质)、大地征迁公司(企业性质)。国土资源局座落在蓉城镇九华西路361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和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县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和计划。
(三)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组织农村集体非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的转让审查上报,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的“三率”考核。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并负责对返还本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管理和使用;依法调处采矿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察活动,参与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处理矿业权重置的有关事宜;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矿业权转让的有关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报告和矿产储量的核销以及矿山企业资源枯竭地质报告的初审上报工作。
(十)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依法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县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查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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